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 4S店參加試駕,不想把騎車人撞成重傷,騎車人將試駕人、4S店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77萬元。
  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報,一審認定原被告都有責任,判決保險公司賠償21萬餘元,試駕人及4S店共賠償60萬元。4S店上訴被駁。
  2012年9月23日,樊某到通州區梨園地區某汽車4S店想買輛車。經工作人員推薦,樊某在簽訂《試乘試駕客戶信息及意見反饋表》後,在工作人員指引下,開著試駕車輛上路了。沒想到行至通州怡樂西路一路口時,與騎車人劉某相撞,樊某、劉某均受傷,兩車及路邊綠化帶受損。
  經交管部門認定,樊某與劉某負同等責任。劉某因傷勢過重一直住院治療,後經鑒定機構鑒定,劉某傷殘賠償指數為60%,為部分護理依賴。治療期間,僅醫葯費劉某就花了近13萬元。試駕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支付了1萬元,樊某支付了1.1萬元,4S店則分文未付。
  2013年8月,劉某起訴索賠,要求樊某、4S店及保險公司共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近177萬元。
  本案開庭時,樊某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,但其認為,4S店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  4S店辯稱,其不是車輛的實際使用人,事故發生地點並非4S店的營業場所。4S店已盡到相應的檢查、提示、督促、警告等義務。此外,對於試駕路線的安排也與交通法規無衝突。且4S店已與樊某簽訂了試駕合同,依照合同約定,應當由樊某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。
  保險公司則表示,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的合理損失。
  法院審理
  試駕屬商業行為4S店應承擔責任
  庭審中,法官註意到樊某與4S店簽訂的試駕合同中載明的試駕路線與實際試駕路線並不一致。經過詢問,4S店認可該事實,表示實際試駕路線已在營業大廳中公示,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。
  樊某則表示,4S店並未提前告知其試駕路線,實際駕駛路線系由陪乘人員臨時指引。
  法院認為,因樊某被認定在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,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50%。4S店進行試駕屬於商業行為,系其經營活動的一部分,且試駕路線並未向試駕人樊某進行充分介紹、說明,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  保險公司則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劉某的各項損失。
 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,4S店不服上訴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試駕出車禍 4S店要賠錢 法院:試駕是商業行為 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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